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睢商初字第00603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2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红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学路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20%从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到2013年11月20日止;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20%的1.5倍从2013年11月21日起计算到判决书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朱守礼、刘海宁、仝太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义务人如果不按照上述期限自觉履行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6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36元,由被告承担(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