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田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溧杨民初字第1513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恢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史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志英借款人民币4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史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