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明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4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刑初628号
案号
(2021)苏1323执3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周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第18页/共19页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于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明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曾新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窦晓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第19页/共19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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