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明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4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刑初628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3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第18页/共19页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9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于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明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曾新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窦晓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第19页/共19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