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新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泰商初字第0270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建美、常扣凤、常扣成、常新国、张进、张伯华、张荣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生信用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59673.46元(暂计算至2011年4月21日),合计人民币309673.46元。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80元,由七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