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3民初5656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10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广友偿还借款本金45500元及逾期未还款利息,逾期未还款利息以本金45500元,按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2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单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3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单华负担600元,原告徐广友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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