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1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3刑初710号 |
案号 |
(2021)苏0723执2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海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朱恩东经济损失人民币5.4万元、退赔被害人徐进超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