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师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3010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师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透支本金146412.5元,利息7769.02元,违约金1634元,超限费390.8元,合计156206.32元(利息等算至2012年8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剩余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计收复利,违约金每月按剩余本金的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师平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