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5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6024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4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涛、刘艳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0日按年利率13.248%计算;以本金10万元,2014年3月1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按年利率19.872%计算;以本金7万元,2020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9.87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军亚、曹银生、刘传军、羿伟林、刘季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宋涛、刘艳君追偿。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宋涛、刘艳君、宋军亚、曹银生、刘传军、羿伟林、刘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时间
2021-09-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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