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满健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5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82民初545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继平、史云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6545.2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8.5%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1.05%计算至2020年11月27日;以本金799136.3元,自2020年1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1.05%计算至2020年12月21日;以本金798272.6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1.05%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以本金797408.9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1.05%计算至2021年2月9日;以本金796545.2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1.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2291.09元)。二、被告何礼瑞、韩召法、满健秋、谢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6三、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朱继平、史云侠、何礼瑞、韩召法、满健秋、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