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5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6038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圣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332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2013年4月29日至2014年4月20日按年利率13.386%计算;以本金10万元,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12月14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99089元,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8月1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98679元,2016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4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97777元,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3月7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95777元,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7月10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94777元,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8日按年利率20.079%计算;以本金94332元,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0.07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总额扣除已付的104.03元)。二、被告马士彬、毛玲、孙茂全、王学田、刘培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圣江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圣江、马士彬、毛玲、孙茂全、王学田、刘培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