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2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都秦民初字第0158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恢5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蔡明章、潘士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浦启霞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从2010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蔡明章、潘士英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蔡荣章、夏达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蔡明章、潘士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0101040227821)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