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30********5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9594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2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桂峰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至2020年11月1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0939.65元、利息16332.72元、违约金3193.4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6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854元,由被告桂峰负担,其中12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600元由被告桂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