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雪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2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4534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潘献清与被继承人王九高于2015年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原告潘献清与被告王冰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刘四妹、王冰、王连芳以继承的王九高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潘献清购房款77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54万元,以上合计23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被告翟雪萍、张学芹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潘献清负担5450元,被告刘四妹、王冰、王连芳负担11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四妹、王冰、王连芳负担。16550元由被告刘四妹、王冰、王连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397153038960),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1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