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向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6********2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5840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2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建3方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计203.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建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向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