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穆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5********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05民初395号
案号
(2021)皖0405执5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滕浩鹏借款本金194000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7年8月2日的利息;以本金19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1313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1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魏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穆峰追偿。三、驳回原告滕浩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被告穆峰、魏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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