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穆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5********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05民初395号 |
案号 |
(2021)皖0405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滕浩鹏借款本金194000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7年8月2日的利息;以本金19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1313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19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魏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穆峰追偿。三、驳回原告滕浩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被告穆峰、魏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