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2633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39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龚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17056.06元,利息0元及罚息2784.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日),共计19840.16元及自2020年5月2日起至拖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龚浩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09-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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