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5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2787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3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3228.67元,合计123228.67元(利息算至2020年4月1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7.7%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被告刘博负担。判决如下:被告刘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3228.67元,合计123228.67元(利息算至2020年4月1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7.7%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被告刘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