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鞠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5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宣民初字第0315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鞠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飞借款3万元,并给付自2012年10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鞠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鞠莹、鞠魏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550元(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