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鞠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5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泰宣民初字第0315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1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被告鞠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飞借款3万元,并给付自2012年10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鞠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鞠莹、鞠魏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550元(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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