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273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志刚、胡小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透支本金36983.04元,利息343.36元,违约金446.3元,合计37772.7元(利息等算至2020年3月12日,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宋志刚、胡小清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车牌号为赣k27636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60011760143)或以抵押物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志刚、胡小清共同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