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2533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3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彭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透支本金44585.72元,利息507.83元,违约金915.51元,合计46009.06元(利息、违约金等暂算至2021年2月10日,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等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6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9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洁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