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建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81民初8070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1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建扬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石雯归还投资款人民币1120万元【具体归还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2向原告石雯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12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向原告石雯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36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石雯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36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石雯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36万元。原告石雯指定账户为:户名石雯,账号622208120201045050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庆春路支行】。二、若被告叶建扬有任意一期还款,未能及时、足额按本协议第一项所载时间节点向原告石雯支付款项,原告石雯有权就被告叶建扬剩余全部未履行债务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叶建扬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照全部未履行债务总额以每日0.05%的利率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三、原告石雯收到被告叶建扬归还的全部投资款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原告石雯表示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984元,减半收取474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92元,由原告负担26246元,由被告负担26246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