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严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0811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3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诉请(变更后):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卡号6222330065443632信用卡截至2020年9月12日的透支额本金人民币115820.55元、利息6779.72元、违约金2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两被告承认原告提出在全部诉讼请求,同意2按本协议第二条履行还款义务。二、当事方同意,两被告承诺分6期向原告偿还债务:第1期-第5期:两被告应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每月15日前归还原告3000元,合计1.5万元;第6期:被告应于2021年3月15日前归还原告剩余本金、利息和复利,当事方同意,第6期应还款具体金额视两被告的实际还款情况并以原告提供账单为准。三、两被告依约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全部了结。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就本协议第一条主张的包括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全部债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指定的还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赵雪艳;账号:6222330065443632;开户行:工商银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50元,由两被告负担(已当即履行完毕)。原告预交的一半案件受理费1340.50元本院予以退还。五、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各当事方均同意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简化对案件事实和理由的描述。当事人拒绝签收民事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上述协议,当事人已于2020年9月18日签字或盖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诉讼费用的负担,按协议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