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3民初791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1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益淇莱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行借款198.5万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5月20日结清所有利息;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2022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8.5万元。之后的利息每月按照借款约定的利率归还利息确保还款期限内不欠息。二、被告祝康、马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可就剩余借款全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1390元,由被告负担(于第一期还款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3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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