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4民初156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宽生借款32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秦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赵宽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成勇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宽生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秦剑对该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4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