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7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2211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4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0日按年利率9.7875%计算;以14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723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辉煌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陈辉煌承担保证4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庄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庄斌、陈辉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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