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0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7175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2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24万元及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当被告偿还本金时,利息计算基数作相应调整)。如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有上述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所有剩余借款本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董文利、胡侠英、董军、张常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4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最后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睢宁县兴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