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4民初3039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3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刚、陈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威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3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6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再扣除已付利息10400元);二、被告鲁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威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鲁刚负担1100元、陈平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