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民初6695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高铬电力设备制造江苏有限公司对结欠原告江苏奋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及利息合计27万元分期分批给付,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每月25日前给付2.7万元。二、被告新高铬电力设备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需按本金25万元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同时原告江苏奋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新高铬电力设备制造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及按本条约定承担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吴浩对被告新高铬电力设备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协议履行的款项及应当承担的利息承担偿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2元,原告江苏奋杰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新高铬电力设备制造江苏有限公司负担2202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交,被告负担部分已当庭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