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井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4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7894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39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孙井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款15630元;二、驳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4页/共5页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孙井龙负担95.3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12.6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