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3民初4431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1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80万元;三、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36.6万元;(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四、驳回原告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68元,原告合肥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负担240元(已交纳),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52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9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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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明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799849952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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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