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6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刑初753号
案号
(2021)苏0481执20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严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吴剑、严俊共同退赔被害人沙丽娟人民币168000元,责令被告人吴剑单独退赔被害人沙丽娟人民币265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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