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时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5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91民初329号 |
案号 |
(2021)苏0691执1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445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元,由被告时峰负担24元(该款原告起诉时已垫付,由被告时峰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