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0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2民初4660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2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559.39元、利息1827.3元、手续费2653.7元,合计25040.39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顾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顾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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