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云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1325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1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符云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海发发配货站上述损失178635元,被告周成锁对被告符云连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按采纳公估货物受损部分比例:由被告周成锁负担730元,原告天津市西青区海发发配货站负担1095元。原告己预交,被告周成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7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