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5125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严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透支本金5993.07元,利息706.97元,违约金887.36元,合计7587.4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20年5月13日,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峰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