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敖水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4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8114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1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水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16002240031);二、确认城东阳光大道3535号滨江怡景5栋1803号房屋归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敖水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返还给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撤销备案登记手续;三、被告敖水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465.3元、利息损失13,489.93元;四、驳回原告新余市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5元,由被告敖水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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