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5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21民初1223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1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95,417.02元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等(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等以实际发生为准);二、被告王艳宏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崔凯、王艳宏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可以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协商以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坐落于辽阳县首山镇龙腾人民街84-4栋4单元39号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52.5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房权证辽县字第5428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依法对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项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3.00元,减半收取2,137.00元,由被告崔凯、王艳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