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桂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2429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2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桂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正中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杨桂军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许正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