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2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6民初9032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5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祥、卜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成龙退还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12元,由被告张祥、卜宁宁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张祥、卜宁宁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