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21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3038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恢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至2019年4月8日止的利息(含复利)194225.2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上列第一、二判项限被告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江苏中贝尼投资有限公司、邱龙、葛明、周庆妍对被6告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可就被告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沙墩村一组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77元(已减半收取),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25177元,由被告盐城锐中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贝尼投资有限公司、邱龙、葛明、周庆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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