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0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民初8383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20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顾明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746.14元及其利息、滞纳金(截止2019年9月9日为18228.83元,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工行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标准承担利息、滞纳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顾明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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