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15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2164号、(2020)苏06民终593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3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小刚偿还原告石林华、王红娟借款本金1800万元。二、被告杨小刚给付原告石林华、王红娟自借款之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本金50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本金50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本金3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本金3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本金200万元的利息)。三、被告杨小刚给付原告石林华、王红娟律师代理费70万元。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四、被告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盛泰臵业有限公司、吴海燕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杨小刚不能履行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六、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300元,由被告杨小刚负担;被告南通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盛泰臵业有限公司、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吴海燕对上述费用承担17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中8265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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