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万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2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8796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4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赵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蒋仁海因交通事故截至2020年7月5日造成的损失医疗费67333.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69033.46元。二、驳回蒋仁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4元(蒋仁海已预交),由赵万杰负担(本院退还蒋仁海应由赵万杰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464元,赵万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464元直接支付至法院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