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4********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3979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毅归还原告蔡向永借款189200元、支付原告蔡向永担保代偿款20万元、支付原告蔡向永工程款4万元,合计429200元;二、被告邱毅支付原告蔡向永逾期付款利息(均以2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以159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6上述一、二项,由被告邱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蔡向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8元,由被告邱毅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蔡向永预交且应退还的77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