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海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1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5054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7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海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78277.43元,支付利息7700.58元、罚息1071.06元、复利129.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袁海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元;三、被告江苏尚品宅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袁海荣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袁海荣、江苏尚品宅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完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江苏尚品宅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并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a5c29v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与被告江苏尚品宅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4-的所有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7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被告袁海荣、江苏尚品宅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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