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束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5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4095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28520元(截至2017年4月25日),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900万元、月利率20‰继续给付利息;二、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凌云、黄敏科、荆玉方、束建军、张立民、林培晨、江苏天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宏伟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7三、驳回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110元,由原告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810元,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凌云、黄敏科、荆玉方、束建军、张立民、林培晨、江苏天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