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鞠明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5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3民初2016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3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鞠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叶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为8249.71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闫素花、叶建平、周爱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鞠明祥、闫素花、叶建平、周爱军连带负担(此款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6-限公司老叶支行已预交,鞠明祥、闫素花、叶建平、周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加付给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