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荣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3********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1454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20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戴荣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达富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3000万元,并支付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补足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被告戴荣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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