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鑫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5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22民初1308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2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鲁鑫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电话借款40000元及利息1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鲁鑫刚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给孙士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数额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请江苏省连云第4页共6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