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常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3民初1126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3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梅常青尚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垫付的本金172732.7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暂算至2021年2月1日为13068.61元,此后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此款被告梅-2-常青保证自2021年3月起至5月,每月30日前各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余款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利随本清;二、若被告梅常青未能按上述条款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以未还本金、逾期还款利息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上述条款中约定的还款日期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为2283元,由被告梅常青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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